个别工商户到场当局采购,是否必需提供社保和纳税证明? 张志军:《当局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划定:“供给商到场当局采购勾当该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具有独立负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(二)具有杰出的贸易诺言和健全的财政管帐制度;(三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能能力;(四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杰出记载;(五)到场当局采购勾当前三年内,在谋划勾当中没有重大违法记载;(六)法令、行政法例划定的其他条件。” 《当局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》在解释供给商该当提供“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质料”时指出:“供给商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时,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给商,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。” 可是,从《当局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内容来看:该要求该当是针对企业法人的要求,如采购项目接管自然人或不法人组织到场竞争,有些要求不太符合实际。
如自然人到场当局采购,要求其提供“健全的财政管帐制度”显得不切实际。小我私家发起:如采购项目接管不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到场竞争,可依据该法条第二款“采购人可以按照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,划定供给商的特定条件,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给商实行不同待遇或者歧视待遇”的相关划定,联合项目实际对供给商提出一些特定要求。返回,检察更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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